遴选推荐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,以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初审

www.hnedu.gov.cn 发布时间:2016年03月18日 11:06 浏览数:1342

审核转报类事项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事项名称:遴选推荐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,以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初审

事项类型:转报类事项

实施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第八条第二款 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(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)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,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,经国务院批准公布。

申请条件:

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的新增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基本要求和条件

申请材料:

(一)学校申请报告。

(二)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的关于新增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相关表格。

(三)相关附件证明材料。

实施程序:

(一)有关高校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校内自评,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。

(二)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学校推荐材料进行评议,遴选推荐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,以及初审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。

(三)召开省学位委员会,审议同行专家评议出的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。

(四)经省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,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。

(五)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文确定。

咨询和投诉电话: 0731-84715491 

附件:

遴选推荐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,以及

博士、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初审工作流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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